,联邦最高法院在直接违宪行为和宣告合宪行为中做出的关于案情实质的最终决定对所有人都具有效力,并对联邦其他机构具有约束力。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直接和间接司法和公共行政(1988 年宪法第 102 条第 2 款)。 出决定后,STF 可以依职权或通过三分之二成员的决定,批准一份摘要,该摘要在官方媒体上发表后,对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司法机构以及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直接和间接公共行政部门,并按照法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规定的方式审查或取消它们(《宪法》第 103-A 条)。
先例被理解为提交给司法机构的针对某一案件的司法判决,其中判决比例(即作出判决的理由或决定理由)开始作为其他诉求的判断参数[1]。
根据最传统的理解,当参议院根据《宪法》第 52 条第 X 项的规定,中止全部或部分法律的执行时,STF 附带承认的违宪性就变得普遍并具有约束力。由最高法院的最终决定宣布违宪。
通过扩大具有约束力的管辖条款的假设,《民事诉讼法》第 927 条规定,法官和法院必须遵守: I – 联邦最高法院集中控制合宪性的裁决;II – 具有约束力的摘要声明;III – 接受管辖权或解决重复要求时的判决以及特别和特别重复上诉的判决;IV – 最高法院关于宪法问题和高等法院关于宪法下问题的摘要的声明;V – 与其相关的全体会议或特别机构的指导。
在此背景下,任何司法判决,无论是中间陈述、判决还是裁定,如果不遵循当事人援引的简要陈述、判例或先例,且未证明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区别或克服谅解,则不属于不适用的范围。被认为是有充分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第 489 条第 1 款第六项)。
行政行为或司法决定与适用的 STF 的约束性摘要相矛盾或适用不当,可以向 STF 投诉,STF 认为有效,将废除所投诉的行政行为或司法决定,并决定根据适用情况,在适用或不适用摘要的情况下发布另一份文件(《1988 年宪法》第 103-A 条第 3 款,包含在第 45/2004 号宪法修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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