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和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残疾养老金领取者将免于接受本条标题中提到的检查: I – 之后年满五十五岁或以上,且自授予伤残退休金或之前的疾病津贴之日起已过去十五年;或 II – 年满六十岁后。” 上述法律第 101 条第 1 款目前的措辞规定了受益人免于接受社会保障责任下的体检的假设,从而对因残疾退休的性质作出了新的解释,在第 I 项和第 II 项中列出的情况下,将从临时变为确定。 现在,定期体检正是社会保障机构核实丧失行为能力状况维持情况的工具,也正因为是定期的、强制性的检查,所以其福利具有临时性,因为丧失行为能力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复查:每次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