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的,是的,正如可以从上诉决定的理由中推断出的那样,在风格要求中建立因果关系的困难。 需要强调的是,所上诉的判决虽然不如 Epa V. 马萨诸塞州案,但在评估要求的优点方面比北美法院在 AEP V. 康涅狄格州案和 Village of Kivalina 案中的判决走得更远,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司法机构质疑污染源排放实际上造成气候变化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应该指出的是,德国法律已经开始通过其谨慎的法院的判决来认识到气候争端所传达的关于气候变化的新法律,这些争端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完善的技术性[3]。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提起气候纠纷裁决,司法机构面临的巨大而痛苦的挑战似乎是核实那些对温室气体排放负有责任者的作为或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有害和灾难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