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最小的调查工作归因于 PAD 之前的阶段,顺便说一句,通过降低遇到风险,这将有利于在这种情况下促进调查本身令人筋疲力尽的 手机号码数据 之字形——程序性的曲折。 为了减轻上述陈述可能引起的任何意外,值得一问的是:还有哪些其他行政制裁程序规定在对非法行为进行法律分类之前提供证据?为什么在 PAD 中会有所不同?公务员的辩护权是否属于二等辩护权,或者比行政诉讼中其他被告所承认的辩护权更为有限? 司法判决中广泛采用的STJ第641判例也并非无人知晓,其措辞如下:“启动行政纪律程序的条例不要求详细陈述待调查的事实”。 可见,641判例并不要求详细陈述待核实的事实,但并不免除待查事实陈述的成立。它更具体地指的是《设立条例》,它确实应该简洁。 本文的重点不是集中在《设立条例》本身,而是集中在 PAD 的启动阶段。 该条例可能—— 而且通常是。
—— 得到一些先前报告(甚至是最低限度详细的报告)的支持,这些报告将作为建立 PAD 的决定的基础。这些文件必须包含指控的最低限度要素,这些要素不需要包含在条例中。 由于上述原因,有必要紧急审查各个 PAD 中被告所受到的待遇。至关重要的是,启动行为以指控及其所有基本要素为基础,这些基本要素是:1)对事实重要性的良好描述;2) 服务器所实施的行为的具体说明,证明其为非法行为的作者;3) 违法行为的类型。 如果没有这些预防措施,公务员将继续被剥夺为任何公民提供的宪法保障,并且在民主法治之外的不合时宜的国家行动方针将继续下去。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基本卫生监管框架(第 14,026/2020 号法律)强加了: 1) 该部门的总体变化以及未来服务运营的法律关系;2) 提供现有公共服务,特别是供水和污水收集及处理活动(第 11,445/2007 号法。